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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川县林地保护红线界定 使用林地将有章可循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7-08-04


      《栾川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到期末,我县林地保有量稳定在212683.00公顷,森林保有量达到206191.00公顷,森林覆盖率达到83.26%。我县经过多年人工造林,现林地面积已达到218174.22公顷(截止2016年底),其中有林地197722.07公顷,森林覆盖率82.7%。

      一、林地保护等级

按照林地保护等级划分标准,我县林地保护等级分为Ⅰ、Ⅱ、Ⅲ、Ⅳ级。Ⅰ级保护林地是我县生态功能区内予以特殊保护和严格控制生产活动的区域,以保护生物多样性、特有自然景观为主要目的,主要分布在伏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熊耳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面积2298.01公顷;Ⅱ级保护林地是我县重要生态调节功能区内予以保护限制经营利用的区域,以生态治理、生态屏障为主要目的,主要公布在伏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熊耳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及三川、冷水、叫河三乡镇和伊河两岸第一重山脊线以下地带的国家2级、3级公益林区,面积52402.16公顷;Ⅲ级保护林地是维护生态平衡和保障主要林产品生产基础建设的重要区域,面积128440.13公顷;Ⅳ级保护林地是需予以保护并引导合理、适度利用的区域,面积35033.92公顷。Ⅲ、Ⅳ级保护林地在全县不同区域均有分布。

      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当遵守的林地管理红线标准: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 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需提供的申请材料:项目批准文件、申请单位证件、设计图纸、使用土地预审意见、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占地协议及付款凭证等。

      四、超越林地保护红线非法占用林地的法律责任:《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和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已经发生的违法占用林地建设项目,一经发现,应立即责令建设单位停工,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应当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后,依法补办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林业局林政股)

信息来源:栾川县林业局管理员 | 责任编辑:栾川县林业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