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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古树名木 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7-12-14


      一、砍伐;擅自移植、非法买卖古树名木;单位和个人擅自清除、砍伐未经市林业、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

      (一)行政处罚依据

      《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县(市、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擅自移植、非法买卖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处每株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并处每株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移植、非法买卖古树名木1株未造成死亡的;单位和个人擅自清除、砍伐未经市林业、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1株的。

裁量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擅自移植、非法买卖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处每株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擅自砍伐古树名木1株未造成死亡的;单位和个人擅自清除、砍伐未经市林业、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2株以上的。

  裁量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擅自移植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处每株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移植、非法买卖古树名木导致古树名木死亡1-2株的。

裁量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擅自移植、非法买卖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并处每株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擅自砍伐古树名木导致古树名木死亡1-2株的。

裁量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并处每株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剥皮、挖根、攀树、折枝、刻划、钉钉或者将古树名木作为支撑物;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易燃物、堆放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硬化固化地面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其他损毁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行政处罚依据

      《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市、县(市、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攀树、刻划、钉钉或者将古树名木作为支撑物或其他损毁古树名木对古树名木未造成明显影响的。

裁量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剥皮、挖根、折枝;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4-5米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易燃物、堆放倾倒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损毁古树名木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

  裁量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2-3米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易燃物、堆放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硬化固化地面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或其他严重损毁古树名木的。

  裁量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每株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剥皮、挖根、攀树、折枝、刻划、钉钉或者将古树名木作为支撑物;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1米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易燃物、堆放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硬化固化地面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或其他损毁古树名木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

裁量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每株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信息来源:栾川县林业局管理员 | 责任编辑:栾川县林业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