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6-06-09
1、许可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正)第二十二条:
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
经批准依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从事经营利用活动,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2、申请条件:
符合《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事项
3、申请材料:
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当年首次申请的,需提交证明申请人及相关经营利用者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
3、证明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包括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进出口许可证、执法查没物品处理文书、购销发票、个体谱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4、提交出售、收购、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或提交有关其实施目的和方案的材料,包括实施对象、种类、数量或年度计划、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等;
5、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活体的,须提交有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4、办理期限:
6天。
5、收费标准及依据:
河南省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林业厅关于明确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财规〔2000〕18号:
(一)对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和国家一般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其成交额的4%向供货方收费。
(二)对批准利用省重点和国家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中成药和保健品的,按产品销售额的1%向生产企业收费。
6、审批过程:
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受理后,经过调查审核,符合条件的,报领导批准,颁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