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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5-05-26


1、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2、            申请条件:

1. 种子专用的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批发林木种子的,注册资金应在30万元以上;零售林木种子的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的,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

(2)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3)具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4)具有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和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掌握种子加工、包装、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还应当具有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保管设施,种子精选机和包装机,具有光照发芽箱、扦样器、天平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

(2)种子繁育基地;

(3)有3名以上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2.苗木专用的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1)具有1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从事苗木进出口的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

(2)具有与经营苗木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必要的检验等仪器设备;

(3)具有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掌握苗木包装、贮藏和检验技术人员。

从事苗木进出口的,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林业技术职称或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技术人员。

3、            申请材料:

(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表三、表四、表六);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检验人员和加工、保管等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4)林木种子加工设备、包装设备、仓储设施及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照片;

(5)经营的主要林木种子名录或苗木种类目录;

(6)资金证明。    

申请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申请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

申请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供具有林木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的证明。

4、            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

5、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6、            审批过程:

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受理后,经调查、审核,符合条件的报经领导批准发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或审核的机关,并说明理由、退还有关材料。

信息来源:栾川县林业局管理员 | 责任编辑:栾川县林业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