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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5-05-18


 

1、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2、申请条件:

1.种子专用的生产许可证申请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病虫害;

(3)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或者确定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

(4)具有必要的生产、检验设施;

(5)具有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6)具有与苗木生产相适应的资金。

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晒场、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风选和精选机等;

(2)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3)有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2.苗木专用的生产许可证申请条件:

(1)具有必要的苗木繁殖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病虫害的苗圃地;

(3)具有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掌握育苗、检验等相关技术的人员;

其中育苗面积不足50亩的,应当具有技术人员或者育苗熟练人员;大田育苗面积5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大田育苗100亩以上或采用容器育苗、组织培养、温室、大棚等先进技术设备进行育苗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林业技术职称或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

(4)具有与苗木生产相适应的生产工具、水利设施、检验设备及管护设施;

(5)具有与苗木生产相适应的资金。

3、申请材料: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表一、表二、表五);

(2)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3)采种区域、林分、树种证明,生产用地合法使用证明;

(4)生产地检疫证明;

(5)生产主要林木种子名录或苗木种类目录;

(6)种子处理场地、仓贮设施、检验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照片;

(7)资金证明。

(8)申请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申请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4、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

5、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6、            审批过程:

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受理后,经调查、审核,符合条件的报经领导批准发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或审核的机关,并说明理由、退还有关材料。

信息来源:栾川县林业局管理员 | 责任编辑:栾川县林业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