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5-05-05
1、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实施条例》第17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2、《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18条。临时使用林地进行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施工中必须采取保护林地的措施,不得造成滑坡、塌陷、水土流失。因上述行为造成林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恢复种植条件,限期植树造林,依法赔偿损失。逾期不造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造林,费用由破坏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2、掌握申请条件:
符合《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事项
3、准备申请材料:
1、 建设项目批准文号
2、 营业执照
3、 采矿(勘查)许可证(指采(勘)矿类项目)
4、 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和地理位置图以及被使用林地的图面资料
5、 建设单位与被占、征用林地单位或者个人签定的补偿协议。包括面积、四至、补偿标准(林木补偿、林地补偿、安置补助)、补助费支付办法、双方权利和义务
6、 被占、征用单位或个人的林权证复印件
7、有资质单位编写的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4、办理期限:
1个月。
5、收费标准及依据: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财办〔2005〕33号):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6、审批过程:
1、县行政服务中心大厅林业窗口受理,县林业局进行调查、审核。2、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3、签发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