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5-04-27
1、许可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正)第二十三条:运输、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持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输许可证;出省境的,应当持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输许可证。
铁路、交通、民航、邮政等承运单位和个人应当凭证运输和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商检、海关等部门和木材检查站,应当对运输、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进行检查。对违法运输、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及时移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2、申请条件:
符合《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事项
3、准备申请材料:
1、经年审合法有效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票据(均为原件);
2、书面申请;
3、调入单位所在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调入的函件;
4、起运地的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意见。
4、办理期限:
8天。
5、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6、审批过程:
县行政服务中心大厅林业窗口受理,经过调查审核,符合条件的,报领导批准,颁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