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5-04-10
1、许可依据:
1、《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44条:实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制度。凡在太行山生态林区、黄河中上游天然林保护工程区、长江防护林区、淮河防护林区、平原农田防护林区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严禁无证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4条: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
2、申请条件:
符合《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事项
3、申请材料:
1、 申请人报告、申请表
2、 经营注册资金证明
3、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主要从业人员资质证或学历证
4、办理期限:
10天。
5、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6、审批过程:
县行政服务中心大厅林业窗口受理,经过调查审核,符合条件的,报领导批准,颁发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