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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4-02
1、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7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2、 申请条件:
1、木材来源合法。2、经过检疫。
3、 申请材料:
1、 木材合法来源证明
2、 检尺码单
3、检疫证明(调运检疫现场检验合格凭证)
4、 办理期限:
即办件,特殊情况3天。
5、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6、 审批过程:
县行政服务中心大厅林业窗口受理,材料齐全当即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