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6-06-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栾川县林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林权规范有序流转和林业规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河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本辖区内林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能。
栾川县林权服务中心是全县林权管理的执行机构。林权流转交易,当事人必须到县林权服务中心进行。县林权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林权流转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监管范围
第三条 栾川县范围内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其它物权等林权的流转,都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
第三章 流转原则
第四条 林权的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坚持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山林权属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符合规划的原则,进行林权的有序流转。
(二)流转收益归原权益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扣缴。
(三)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不得改变林地林业用途。
(四)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关系人和发包方合法权益。流转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继续流转。自留山流转根据双方意愿,期限可控制在30-70年。
(五)受让方须有林业生产经营能力;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四章 流转方式
第五条 林权所有人依法取得的林权可以采取转让、转包、互换、入股、出租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转让:经权属人申请和林权服务中心同意,将部分或全部林权转让给其他从事林业生产经营者,转让后原林权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权属人承包期限内的林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林权所有人将部分或全部林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其他有经营能力的人从事林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林地承包关系不变。
互换:林权所有人之间为了方便林业生产管理或集中经营、连片开发等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林地的使用权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
入股:自留山到户的家庭或林权所有人之间为发展林业经济,将林地使用权或林木所有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林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将林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林业生产经营。
出租;林权所有人将部分或全部林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林地权属关系不变。
第五章 流转程序
第六条 流转双方达成流转意向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出让方与受让方的申请
出让方与受让方达成初步流转协议后分别向林权管理中心提交林权流转申请、有效身份证明、林权证等资料,属集体林地流转的按照"四签两不准"和"两个三分之二"要求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正式确定流转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集体森林资源流转,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1/3以上成员或者1/3以上村民代表要求评估的,应进行资产评估。其他森林资源流转,流转双方可以根据需要自行选择是否评估(评估办法同林权抵押贷款中森林资产评估办法)。
(二)张榜公示
经初审符合森林资源流转要求的,林权服务中心填写《林地使用权现状登记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林地使用权现状公示表》(第一榜),并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内容必须拍照存档。有群众提出异议的林地林木,要及时了解情况、妥善处理。
(三)现场勘界调查
由林权服务中心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到实地根据申请内容勘界调查,绘制宗地图,核算面积。对申请表格和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填写《林权流转申请审批表》、《勘界确权调查表》。现场勘界人员由2名以上工程技术(中级技术职称以上)人员、林权权利人、乡镇农办人员、村组干部和四邻等相关人员组成勘界小组,具体负责勘界。
(四)二榜公示
根据勘界调查和申请登记情况,填写《林地使用权登记公示表》(第二榜),并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内容要拍照存档。
(五)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流转合同
二榜公示无异议的,流转双方签订统一式样的《森林资源流转合同》。
(六)审核备案
根据调查及公示情况,受让方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并将《林权登记申请表》、《勘界确权调查表》、《流转合同书》、公示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原《林权证》报经村、乡进行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对受让方申请登记办证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并签章同意后报送县林权服务中心申请登记办证。县林权服务中心对申请办证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办证条件的,将相关文字、数据、图表等信息资料进行电脑录入、登记备案。
(七)发证前公示
依据电脑信息录入情况,打印《林地使有权登记发证前公示表》、宗地位置图,由林权服务中心负责到宗地属地张贴公示。公示期为30天,公示内容必须拍照存档。
(八)颁发林权证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林权服务中心将林权流转登记申请材料报县政府审批。经县政府批准后,由林权服务中心负责打印制作林权证。
林权受让方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林权证发放登记表》,领取林权证。
第七条 正常林权流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卖方程序
1、林权权属人向林权服务中心提出林权流转申请,并提供合法相关手续。
集体森林资源流转的其流转形式、流转基价等内容,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按照"四签两不准"要求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流转方案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7天以上。集体森林资源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林权服务中心审核林权权属人交易的林权真实情况;
3、对林权权属人所有的林权已经委托他人管护的,林权服务中心对实际管护者进行考察;
4林权服务中心组织2名以上工程技术(中级技术职称以上)人员对申请流转林权进行实地勘界。现场勘界人员由勘界小组、林权权利人、乡镇农办人员及村组相关人员参加。
5、林权服务中心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评估,根据评估报告,审核林权相关手续无误后,再与林权权属人磋商价格;
6、林权权属人与林权服务中心签定《林权交易授权委托书》。
(二)买方程序
1、买方向县林权管理中心提出受让林权申请,并提供相关手续;
2、在林权服务中心选择林权;
3、实地考察林权情况;
4、验证所选择的林权相关手续;
5、咨询投资回报与投资风险;
6、填写购买林权登记表。
(三)交易程序
1、买方与林权交易中心签订《林权交易转让合同》,交纳林权买受金;
2、买方与林权交易中心或者专业管护公司签订《林木林地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3、林权服务中心为买方办理《林权证》;
第六章 流转合同
第八条 林权所有人流转林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林权流转合同一式五份。流转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县林权服务中心和乡、村委会(镇、办事处)各备案一份。
第九条 林权所有人委托县林权服务中心流转其林权,要有林权所有人出具的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流转交易合同应当由林权所有人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第十条 林权流转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流转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址;
(二)流转林地的名称、坐落、面积、四至界限,林木的树种、林龄、株数、蓄积等;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林地的林业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支付方式和收益分配办法;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式;
(十)双方当事人认为必须约定的其它条款;
(十一)签约日期
国家、省实施的林业项目、以及其它优惠林业政策的享受,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第七章 流转管理
第十一条 县林权服务中心建立系统的林权流转台帐,每季度末按时汇集本区域林权流转情况并上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由县林权服务中心负责收集林权流转供求信息,建立林权流转交易信息库,利用互联网、电视台、报纸、服务大厅显示屏或其他媒体及时公布流转供求信息,并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三条 县林权服务中心应当对林权流转交易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做到记录清楚,查找方便,保存安全,管理科学。
第十四条 县林权服务中心的工作应当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管理服务。
第十五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县林权流转工作的指导。县林权服务中心应当依法开展林权流转的具体实施工作,正确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林权流转交易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县、乡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扶持与奖励
第十七条 鼓励开展林地集中连片流转。扶持发展林权股份合作社。
第十八条 鼓励业主投资林业生产建设。对投资造林、护林、发展林下产业等林业生产建设行为的,优先办理林权流转手续,优先办理林权抵押贷款,优先享受政府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鼓励和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林地合作规模经营。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事林业规模经营和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可纳入林业建设项目优先支持。兴办的经济实体,享受与民营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实行项目扶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级林业专项资金投入,同时,对林业项目资金进行整合,优先使用于林权流转交易后的林业大户。金融部门依据项目业主编制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加大贷款扶持力度,优先安排项目贷款。
第二十一条 实施林权流转主体多元化。鼓励工商企业、科研机构、机关事业单位、城镇居民等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下乡租用、承包林地,开发高效林业项目。引进全省乃至全国林业前沿项目的,政府将给予奖励扶持。同时,鼓励和扶持林业经营大户和林业龙头企业通过林权流转建立林特产品生产基地。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合同签证、备案和审查中,发现林权流转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县林权服务中心、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县林权服务中心发现流转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成当事人修改林权流转交易合同,并限期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县林权服务中心可提请依法解除流转交易合同;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合同约定,改变流转林地的林业用途的;
2、林权的流转期限超过了林权所有人的剩余承包期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林权服务中心或村、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其改正,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1、干涉林权流转交易双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2、借流转之机收回、调整林地使用权的;
3、强迫或者阻碍林权所有人进行林权流转的;
4、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林权所有人放弃或者变更林权而进行林权流转的;
5、侵占、截留、扣缴林权所有人的林权流转收益的;
6、其他侵害流转双方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林权流转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流转双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林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经流转的,应按此办法补齐有关手续,办理相关登记。此后不经县林权服务中心实施的林权流转交易活动视为无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栾川县林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