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6-05-28
为规范森林资源资产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引导市场有序运行,保障公平交易和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河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栾川县林权流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有偿出让、出租、拍卖、招标权属集体和个人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统称森林资源资产产权(简称林权),林权的流转交易行为适用本规则。依法征收征用或占用林地致使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二条 县林权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林业产权市场管理和监督,并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办理林业产权交易手续包括资产评估、交易登记、审核、立契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信息咨询以及各种代理等中介服务。
第三条 凡是拍卖、招标出让林业产权的,都必须在县林权服务中心公开进行,公平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买强卖,欺行霸市。
第四条 下列林业产权不得流转交易:
(一)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的;
(二)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不清或存在纠纷的;
(三)没有林权证书的无主山林;
(四)属于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国家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
(五)已作为贷款抵押物的;
(六)划归国家生态公益林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
第五条 凡进入林权服务中心的林业产权,出让产权人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提交委托交易的委托书;
(二)林权证书;
(三)属集体林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出让的相关决议;
共有或者合资、合作经营的林权,应同时提交共有人或合资、合作方同意出让的书面意见;
(四)标明出让森林、林木或林地的坐落位置、四址界至、面积、林种、树种、数量的地形图;
(五)资产评估报告。
第六条 林权服务中心经审查产权人符合第五条规定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后,便可组织交易活动,并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通过媒体或公告发布产权交易信息。拍卖、招标,公示期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
(二)求购登记;
(三)组织洽谈;
(四)确定交易方式;
(五)签订交易合同;
(六)进行交易鉴定。
第七条 办理林权证书。林业产权成交后,表明产权已经转移。经交易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林权服务中心代交易双方当事人依法按照相关流程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核发林权证书。
第八条 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欺骗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林业产权,其转让无效;
(二)资产评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其转让无效;
(三)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对不具备条件的林业产权进行变更登记发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