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6-06-23
1、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2、 申请条件:1、林木权属清楚。2、符合森林采伐条件。
3、 申请材料:
1、零星林木采伐申请及林权证明表或非国有片林、林带林木采伐申请及林权证明表。2、伐区调查设计或查验。调查设计需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3、买卖协议(指存在买卖关系的)4、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自有林木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 办理期限:
零星树木七天,片林十四天。
5、 收费标准及依据:
按豫财综〔2010〕62号文件规定收取育林基金,收费标准为木材交易价格的10%
6、 审批过程
1、县行政服务中心大厅林业窗口受理后,经审查批准,到行政服务大厅交纳育林基金。
2、在行政服务大厅发放采伐许可证。
3、采伐片林的,签订更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