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6-01-28
第一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单位或个人,向党的基层组织申请公开未对外公开的党务信息,党的基层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向申请人公开的行为。
第二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原则上应当进行公开,但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依照规定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除外。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第三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党组织提出公开党务信息申请。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第四条 党组通过发放或网上下载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党务公开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五条 党组收到申请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的,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
(二)决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于公开决定做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拟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形式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并于公开决定做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三)决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应当于不予公开决定做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六条 申请人认为党的基层组织不按规定履行党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纪律检查机关投诉。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七条 党组应当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及时督促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