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6-07-08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办理程序:出售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须经当地县级、省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受理条件: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2、身份证明;3、实施目的和方案;4、证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5、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协议复印件。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依据《行政许可法》
收费标准:不收费